ICO到底是什么(四)
(梵高,巴黎城墙边的道路)
这是二个星期前写的文章,一直没有发布,近期国内ICO项目暂停和整顿,但之前写的依然会是个方向,最大的问题还是区块链项目本身的落地能力。监管更多是清理和净化市场。
监管是ICO发展最大的阻碍吗?
国内ICO的项目越来越多。随着小蚁、量子链、公信宝ICO后带来几十倍的收益预期,国内的项目也越来越受到关注,但有不少了项目为了ICO而ICO,甚至出现什么颜值链之类的,项目跟区块链技术基本上没啥关系。
国内的现状是大家看到了这一块发展迅速,融资迅速,投资人也被高回报预期吸引,至于项目是否有前景变得不重要,是否有应用场景落地不重要,重要的是团队经历好,有人背书站台,炒的都是未来的概念。
目前国内的问题是泡沫太大,投资人和ICO发起方的期望值都处于不理性状态。不过最近随着ICO项目上市后跌破发行价,比如BNT等,其他著名项目比如SNT上线后,也没有预期的亮眼的表现。
监管不会ICO发展最大的阻碍。项目落地和快速的回报才是。现在的区块链ICO项目并没有真正落地到应用和场景中,并没有像支付宝、微信一样,给人们带来真正影响。所以,项目能否成功,代币的使用价值能否得到人们认可,这才是核心的关键。
现在如果没有监管,泡沫太大,行业反而可能被做死。有合适的监管,适当降降温,对于ICO的发展是好事。
中国需要进行适当的监管。把一些不靠谱的项目尽可能没有机会在平台上ICO。比如对项目有如下要求:
1.项目描述
2.团队能力证明
3.市场现状描述
4.风险描述
5.资金的监管和安排
最后有一个专门收录ICO项目进展的平台,可以对比公示项目的发展,团队人员等。
一个公开发行平台的资质要求,能够对上平台的项目进行筛选。不能阿猫阿狗是个项目就可以上。
中国最好也有自己的“沙盒监管”机制,允许在有限监管环境下,进行实验。今年的7月6日,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《当代金融家》杂志上发表《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》提出:ICO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,商业模式还未成型,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,监管者难以像IPO上市审批一样,对ICO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、合理的评价。可见,监管者不宜作为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,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“守门人”,而不是“清道夫”。他核心的意思对于ICO这样的新兴事物要采用宽容监管的模式。
从这个角度,ICO作为区块链的重要融资机制,推动了科技的创新,ICO融的资金不是法币,而是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代币。2014年之前,比特币是早期ICO唯一融资代币,现在随着以太坊系统的去中心化应用越来越多,形成了自己的生态,以太坊成为更多ICO项目的首选。在某种意义上,ICO的融资大大的促进了区块链行业发展,推动了各个层面的技术创新。比如Zerocash拓展了比特币协议,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完全匿名;共识机制上,NXT未来币开发出了基于权益证明的机制(POS),以太坊则通过ICO发展出了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平台。在区块链应用上,通过ICO形成了百花齐放的状态,包括数字钱包、支付、资产交易、分布式存储、分布式计算、博彩、游戏、基金管理、保险等各种去中心化应用不断涌现出来。
套用现有的IPO、股权众筹方式监管进行ICO监管并不合适。重大的技术创新都不是政府规划、设计和主导带来的。比如如果当时监管过紧,就不会有今天的微信和支付宝等。姚前表示:“旧的、落后的区块链技术和项目将被更先进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取代。大浪淘沙之下,真正具有价值的数字加密代币最终获得市场广泛认可,没有价值的代币则被逐步淘汰。在这一过程中,监管者若越俎代庖、过度干预,则会损害市场的自动出清机制。”
同时,他认为,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、可追溯性、不可篡改性、透明性以智能合约实现的协议自动执行,自发形成了特有的民主化网络治理机制 (如DAO模式),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监管过度涉入的必要。
此外,ICO 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,商业模式还未成型,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,监管者难以像 IPO上市审批一样,对 ICO 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、合理的评价。
他的五大ICO监管建议
一是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。
ICO发行主体不限定实体企业,但设定融资额度限制。
二是 ICO 融资计划管理。
目前大多数 ICO 项目都采用一次性融资方式,这样会误导投资者认为项目从一开始就会成功,而从风险角度考虑,传统的 VC 投资在早期会投资一小部分,过一段时间根据项目的进展再重新评估风险以及项目的潜质,从而决定是否追加投资,因此 ICO 融资计划的披露也是监管重点。
三是对发行人施予持续、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、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。大部分 ICO 都是以资产销售的形式进行推广,代币市场存在相当数量的“骗子币”。投资人有必要认识到这些风险。
四是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。
一是推动成立专门的类似于众筹平台的 ICO 平台,承担投资者教育、风险提示、ICO 项目审查、资格认定、资金托管、督促发行人信息披露、督查资金使用、反洗钱等相关职责;二是以加密代币交易所为监管抓手,要求代币交易所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,并在代币上市交易时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,同时履行反洗钱等其他职责。
五是监管部门主动、及早介入,加强行为监管,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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